大連商品交易所期權做市商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18-11-09 11:1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大連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期權做市商業務,增強期權交易流動性,促進市場功能發揮,根據《大連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做市商是指經交易所認可,為指定品種的期權合約提供雙邊報價等服務的單位客戶。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交易所期權做市商業務及相關活動,交易所、做市商及期貨公司會員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資格管理
第四條 交易所可以在指定期權品種上引入做市商,并向市場公布。
第五條 交易所按期權品種實行做市商資格管理。申請做市商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
(二)具有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做市業務,做市人員應當熟悉期貨、期權相關法律法規和交易所業務規則;
?。ㄈ┚哂薪∪淖鍪袠I務實施方案、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
(四)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五)具備穩定、可靠的做市業務技術系統;
(六)具有交易所認可的為期權交易或者期權仿真交易做市的經驗;
(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申請某期權品種做市商資格,應當向交易所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經法定代表人簽章并加蓋單位公章的做市商資格申請表;
?。ǘ┘由w單位公章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復印件;
?。ㄈ┙泴徲嫷淖罱黄谪攧諘媹蟾嬖蛘呒由w會計師事務所公章的復印件;
?。ㄋ模┳鍪袠I務部門的崗位設置和職責規定,以及從事做市業務的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名單、履歷;
?。ㄎ澹┥暾埰贩N做市業務實施方案、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
?。┳罱隉o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承諾書;
?。ㄆ撸┳鍪袠I務技術系統情況的說明;
(八)為期權交易或者期權仿真交易做市情況的說明;
?。ň牛┙灰姿筇峁┑钠渌牧?。
做市商申請其他期權品種做市商資格時,應當向交易所補充提交本條第一款第(一)、(四)、(五)、(八)、(九)項所要求的書面材料。
第七條 經交易所批準后,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交易所通知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與交易所簽訂做市商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協議簽署后,申請人正式成為做市商,具有該期權品種做市商資格。
第八條 做市商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權取消其在某一期權品種上的做市商資格:
(一)一個自然年度內,在該期權品種上連續兩個月或者累計三個月未完成報價義務;
?。ǘ┰谠撈跈嗥贩N年度做市評價排名中處于最末位(含并列情況),且年度日均有效持續報價時間比或年度日均有效回應詢價比小于80%;
(三)交易所認定或者協議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做市商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權取消其在所有期權品種上的做市商資格:
?。ㄒ唬┐嬖谶`法違規行為;
?。ǘ┍徊扇∽C券、期貨市場禁止進入措施;
?。ㄈ┎辉贊M足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做市商資格條件;
?。ㄋ模┮婪ū皇召彙⒓娌?、撤銷、解散或者宣告破產;
?。ㄎ澹┫蚪灰姿峤惶摷俨牧希?/p>
(六)交易所認定或者協議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做市商放棄某期權品種做市商資格,應當提前一個月向交易所提出申請。
做市商放棄或被取消某期權品種做市商資格的,自交易所通知失去資格之日起,其與交易所簽訂的相關協議自動終止;除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情形外,一年內交易所不再受理其在該期權品種的做市商資格申請。
第十一條 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終止某期權品種的做市商業務,并向市場公布,相關協議自動終止。
第十二條 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做市商數量。
第三章 做市業務
第十三條 做市商應當使用專用的做市交易編碼開展做市業務,不得使用該交易編碼從事與做市業務無關的其他交易。
做市商變更做市交易編碼,應當提前向交易所提交變更申請,變更后的做市交易編碼將在下個月的第一個交易日生效。
第十四條 做市商變更做市交易編碼或者失去某期權品種做市商資格后,應當自變更后的做市交易編碼生效或者失去資格之日起1個月內了結原做市交易編碼下的相關持倉,出現以下情形的除外:
?。ㄒ唬┏謧}合約出現同方向連續停板;
?。ǘ┏謧}合約處于極度虛/實值等情況,合約流動性不足;
?。ㄈ┙灰姿J定的其他情形。
自變更后的做市交易編碼生效或者失去某期權品種做市商資格之日起,交易所將限制原做市交易編碼相關開倉權限。在規定時間未能及時了結持倉且未出現前款三種情形的,交易所將依據《大連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采取相關措施。
相關持倉了結后,若該做市交易編碼下無其他做市品種,應當及時予以注銷。
第十五條 做市商雙邊報價分為持續報價和回應報價。
?。ㄒ唬┏掷m報價。在期權交易時間內,做市商按協議約定,主動提供的持續性雙邊報價。
(二)回應報價。在期權交易時間內,做市商按協議約定,對收到詢價請求的期權合約,進行的雙邊報價。
第十六條 交易所有權根據市場情況,要求做市商對指定期權合約進行雙邊報價。
第十七條 做市商的報價內容包括合約代碼、買入價、賣出價和雙邊報價數量。
第十八條 做市商雙邊報價以限價方式申報。
第十九條 因履行做市義務需要,做市商可以在客戶投機持倉限額標準基礎上,申請增加持倉額度。
第四章 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條 根據協議約定和做市義務履行情況,做市商可以享有交易手續費減收等權利。
第二十一條 做市商應當履行以下全部或部分義務:
?。ㄒ唬┏掷m報價的有效持續報價時間比應當符合協議約定;
?。ǘ┗貞獔髢r的有效回應詢價比應當符合協議約定;
(三)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有效持續報價時間比,是指在協議約定履行持續報價義務的所有合約上做市商報價處于有效持續報價狀態的時間總和與交易時間總和的比例。
有效持續報價狀態應當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ㄒ唬┳顑瀳髢r數量不小于協議規定的最小報價數量;
?。ǘ┳顑炠I賣價差不大于協議規定的最大買賣價差。
其中,最優報價數量是指做市商報入的最優買入價和最優賣出價的成對委托報價數量;最優買賣價差是指做市商在同一時刻最優賣出價與最優買入價之差。
第二十三條 有效回應詢價比,是指在協議約定履行回應報價義務的所有合約上做市商有效回應報價次數總和與詢價請求次數總和的比例。
有效回應報價應當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ㄒ唬╉憫獣r間不大于協議規定的最長響應時間;
?。ǘ﹫髢r數量不小于協議規定的最小報價數量;
?。ㄈ┵I賣價差不大于協議規定的最大買賣價差;
?。ㄋ模┏掷m時間不小于協議規定的最短持續時間,或者在最短持續時間內成交。
其中,響應時間是指交易所系統收到詢價與做市商回應報價之間的時間差;持續時間是指做市商回應報價的掛單與撤單或成交的時間差的累計值。
第二十四條 市場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免除做市商相應的報價義務:
(一)期權合約開盤集合競價期間,免除做市商在所有做市合約上的報價義務;
?。ǘ说钠谪浐霞s達到漲跌停板價格時,免除做市商在該月份的所有期權合約上的報價義務;
?。ㄈ┢跈嗪霞s達到漲跌停板價格時,免除做市商在該期權合約上的報價義務;
?。ㄋ模┢跈嗪霞s出現符合協議要求的報價價差和報價數量的委托時,免除做市商在該期權合約上的回應報價義務;
?。ㄎ澹┳鍪猩淘谀称跈嗪霞s上的賣出報價低于協議規定時,免除該做市商在該期權合約上的買入報價義務;
(六)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情形消失后,做市商應當繼續履行相應的做市義務。
第二十五條 交易所定期對做市商義務完成情況進行評價。做市商在規定期間內完成協議約定的義務,方可享受權利。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交易所按照本辦法、相關業務規則對做市商進行監管,做市商及其所在期貨公司會員應當配合交易所進行監管。
第二十七條 做市商應當依據市場情況合理報價。
第二十八條 做市商不得利用做市業務資格進行內幕交易、市場操縱、欺詐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九條 做市商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技術管理制度及應急處理機制,按季度向交易所報告做市技術系統開發、測試、接入和升級等變化情況,并按照交易所要求參與相關測試及應急演練工作。
第三十條 交易所可以對做市商做市義務完成情況進行評價,并進行年度排名,或者根據需要進行排名。評價內容包括有效持續報價時間比、有效回應詢價比、成交及買賣價差等情況。
交易所可以對做市商排名相關情況進行公布。
第三十一條 做市商的控股股東(合伙人)、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做市業務負責人及其聯系方式等發生變化,以及財務狀況和技術系統等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自發生之日起3個交易日內向交易所書面報告。
第三十二條 做市商應當按照交易所要求報告做市業務情況,妥善保存相關交易及風控記錄,以備核查。
第三十三條 交易所可以對做市商的風險管理、交易行為、系統運行以及經營、資信等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做市商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交易所按《大連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于大連商品交易所。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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