晟鑫期貨經紀有限公司連續交易補充協議書
發布時間:
2018-11-06 10:23
晟鑫期貨經紀有限公司連續交易補充協議書
上海期貨交易所于2013年7月5日推出黃金和白銀兩個品種的連續交易,連續交易與日盤在交易時間、資金劃撥、風險控制以及應急處置等方面存在差別,期貨公司(甲方)與擬參與連續交易的客戶(乙方)就連續交易事項達成如下協議,作為雙方簽訂的《期貨經紀合同》的補充:
第一條 術語和定義
(一)連續交易是指除上午9:00-11:30和下午1:30-3:00之外由上海期貨交易所規定交易時間的交易。黃金和白銀的連續交易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的21:00至次日的2:30。法定節假日(不包含雙休日)前第一個工作日的連續交易不再交易。
(二)日盤是指上午9:00-11:30 和下午1:30-3:00 的交易時間。
(三)交易日是指從前一個工作日的連續交易開始至當天日盤結束。黃金和白銀的交易日是指前一工作日的21:00 開始至當天15:00結束。
第二條 乙方參與連續交易的,應當認真閱讀期貨交易所關于連續交易的規則及甲方有關連續交易的規定,充分了解并遵守連續交易在交易時間、開戶、資金劃撥、風險控制、應急處置等方面的特殊規定。
第三條 乙方在連續交易期間持有連續交易品種頭寸的,應當關注并合理控制連續交易時段的交易風險。
第四條 乙方參與連續交易的報價在一個交易日內一直有效,在連續交易未成交的報價直接轉入該交易日的日盤,直到該報價全部成交或被撤銷。
第五條 乙方無法收到或者沒有收到當日交易結算報告的,應當于下一個交易日連續交易開市前三十分鐘向甲方提出,否則視同乙方收到當日交易結算報告。乙方對結算報告記載事項有異議的,應在下一個交易日連續交易開市前三十分鐘以書面形式或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其它方式通知甲方,否則視作對結算結果的確認。
第六條 乙方的風險率達到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標準時,甲方將于當日交易結算報告中向乙方發出追加保證金通知。乙方參與連續交易的,應當于下一交易日連續交易開市前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在開市后立即自行平倉。否則,甲方有權在連續交易期間或日盤期間對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倉合約強行平倉,直至乙方可用資金≥0。
第七條 連續交易期間,甲方不辦理出金及有價證券提取業務。
第八條 本協議如遇與法律、法規、規則、監管部門政策以及交易所規則相沖突時,以相關法律、法規、規則及監管部門政策以及交易所規則為準。
第九條 本協議與期貨經紀合同不一致之處,以本協議為準。本協議未規定事宜,按照期貨經紀合同執行。
第十條(存量客戶)本協議以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通知方式或在甲方營業場所、網站公告等方式向乙方發出,并于發出次日生效。
本協議生效前,乙方有權與甲方進行協商。在協商達成一致之前,乙方承諾暫不參與連續交易。如乙方在日盤收市后持有連續交易品種頭寸的,則視為對本協議的確認和接受。
(新增客戶)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乙方為機構客戶的須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一式叁份,甲方執貳份,乙方執壹份。
【甲方】晟鑫期貨經紀有限公司 【乙方】
授權簽字: (簽字或蓋章):
蓋 章: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關鍵字:
晟鑫期貨 / 期貨 / 網上開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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